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管理办法
1、市、县人民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2、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安徽省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内容是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在开工前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安徽公路养护工程需要办理施工许可。根据《安徽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三章相关规定,拟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
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说明 根据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开展建筑施工活动前必须取得施工许可证,否则不得擅自进行施工。施工许可证是建筑工程施工的准入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主管部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查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2
施工许可申请:本项目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者应当向本省建设行政部门提出施工许可电请,电请材料应当完备。本项目的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规范和有关规定,本项目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经审批的工程设计资质。
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说明 根据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开展建筑施工活动前必须取得施工许可证,否则不得擅自进行施工。施工许可证是建筑工程施工的准入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主管部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查处。
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的镇人民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公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是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在开工前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目的是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证建筑的质量和安全。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属于部门规章。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内容是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在开工前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21
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制度是由国家授权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开工之前对其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允许其开工建设的法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