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1、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一条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3、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条 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年2月1日。根据查询中国人民网显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是为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由国务院于2004年11月30日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是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8年颁布的法规,规定了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处分措施。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以及处分条例
1、第一条 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2、(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