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办理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需要什么材料?
在长春市办理“对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变更的审查”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变更后律师所的章程和协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须全体合伙签字并齐缝加盖律师所公章。
在长春市办理“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公证机构变更登记表(电子版:原件4 份;复印件0 份;登记表内信息打印填写,按各栏要求完整签写意见及日期并加盖相关部门公章。
在长春市办理“对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换发的审查”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律师所执业许可证书补换发申请表(纸质和电子版:原件3 份;复印件0 份;事项填写齐全,签字盖章符合要求。
长春市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办理条件是什么?
1、(二)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书面合伙协议;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2、开律师事务所需要的条件如下: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3、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4、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在长春如何办理”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
律所变更条件: 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在长春市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变更名称申请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全体合伙人签字。
在长春市办理“对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变更的审查”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变更后律师所的章程和协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须全体合伙签字并齐缝加盖律师所公章。
在长春市办理“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提供《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