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超生二胎处罚条例
1、(五)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减发违法生育户1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减发户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限制7年,生育第四个及以上子女的限制14年,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违反生育政策法规的人员。除按《山西省生育条例》给予经济处罚外,应按本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是党员的,还应同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二孩全面放开后超生罚款的最新政策是:超生罚款的最新政策是仍然按照生育只生育两个孩子,除特殊情况外超生的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山西省产前规定
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女方在享受国家和山西省规定的产基础上,奖励延长60天,共计158天。男方享受护理15天。
山西二胎产规定 产不分一二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15天。
山西产规定女方在享受法定产98天和本省法定产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60日,男方享受护理15日。婚、产、护理期间,享受与在岗位人员同等的待遇。
山西省产2023年新规定如下:根据国家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根据地方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长产九十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
山西省生育二胎的条件
1、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
2、山西省二胎产新规定如下:根据国家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根据地方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长产九十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
3、目前,山西省正在抓紧修改《人口与生育法》,研究制定具体的再生育条件。
山西省人口与生育条例(200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法规名称修改为“山西省人口与生育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居民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生育服务和管理,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实施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工资、奖金照发。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实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双方1年的集体义务工。”——山西省人口与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婚包括周末的。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实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双方1年的集体义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