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法律主观: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2、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内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
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法律吗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属于保护女职工劳动利益方面的专门法规但不属于法律,是对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工资、待遇作出了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15天。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内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如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女职工劳动保***特别规定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内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
2、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是为了保护女性员工的权益而制定的,包括女职工劳动时间、休息休、生育保护等多方面的保障措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我国对女性员工的一项法律保护。
3、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4、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5、劳动法对女职工以下特殊保护劳动法中对于女职工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殊规定,其更加详细的对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等做出了规定。
6、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内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为了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1、女职工应包括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妇女。我国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3、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保护,包括对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4、我国劳动部门对于女职工适用的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具体适用范围为我国境内所有的女性职工。根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5、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6、我国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