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15天。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已经2019年1月3日省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15天。
潍坊产及产延顺规定:根据《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15天。
增加的产、护理,视为出勤, 工资 照发,待遇不变。
女职工劳动保***特别规定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内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期满后,在本单位工作的,应当享受不少于本单位规定标准的产和陪护,凡因此暂停工作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4、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有什么?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5、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为了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3、【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4、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15天。
5、我国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6、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劳动法产的规定
1、产,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
2、国家规定产天数具体如下: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难产,增加产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
3、中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和产后享受特殊保护。具体来说,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女职工有权利申请休产,并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待遇。
劳动法有没有规定怀孕几个月才可以休产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中。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包括15天的预产。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15天。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哺乳期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