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本要素合理流动,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6月24日所发布的部门规章。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4、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5、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6、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市(含地区行署、州、直管市)、县(含县级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依照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本要素合理流动,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内容包括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内容规定;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的条件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等。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分析: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内容包括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内容规定;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的条件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等。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主体 根据《暂行办法》,无偿划转的划入方(划出方)方包括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工作指引》增加了国有一人公司作为无偿划转主体。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公司制企业中国有股权的转让,按国资企法〔1994〕81号《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