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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时报副总编辑段静涛实名举报胡锡进事件中胡总编辑为什么不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这事儿其实挺简单。段某应是才女级别的人物,干到环时副总级别应有一定本事,稍忍一忍前途无量。但在这事儿上此女行事极不合常理且荒唐荒腔走板,从医学角度看(本人系高年资副主任医师)这女副总多次言行极其不合常理到匪夷所思的地步,应高度怀疑属“精神分裂症妄想型”。建议由组织或家属出面想办法(因她不认为自己有病)送医,由专家组作鉴定,以减少这荒唐事儿的社会成本。但专家组鉴定是否属精神疾病是要花较长时间的。鉴定结果出来了也矛盾,公布吗,涉嫌违法,因精神分裂症属于患者的个人隐私,不便向社会公开,单位也不能因此病就处罚她,只好让其赋闲,还得养着她并治病。这女子患此病也极可怜的,而胡总会一直委屈下去。
法律渠道,以老百姓的常识,就是提起诉讼解决。如果把法律渠道的概念,再扩大一些,政纪也应属于法律渠道。党纪不属于法律渠道。
回到问题上,就副总编举报的问题,她不是事件的当事人,不符合主体身份,法院不会受理,肯定走不了诉讼渠道。这个法律渠道走不了。
政纪问题,显然每个公民可以向有权机构举报,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现在的受理机关是国监委,这个法律渠道是走得通的。
党纪问题,是以党纪为准则,查处有党员身份的干部的违纪问题,虽然不是法律渠道,也是可以走的。这也是合法渠道。
副总编采取向中央纪委实名举报,也算是走的法律渠道(根据中国特色,把法律概念再扩大,党纪也算是党员的法律),这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现在的问题是,把问题捅到网络上,副总编主观上不考虑,客观上造成了双方都不可能全身而退,结果肯定是非黑即白,谁也不能两全其美。
中央纪委一旦受理,也必须有个结果,这个结果,与本人政绩无关,与本人身份无关,也与本人是否爱国无关。只与党纪有关。
老胡作为球报总编,属于党员领导干部。领导干部“出事”,首先按党规党纪进行查处;就是由纪检部门进行检查,如果确认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包括警告,严重警告,以至撤销党内职务,及行政降职降级等处分。如果涉及违法,则移交司法部门,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查办。
从老胡被举报这件事来看,所被举报的内容,如果属实,该是党员领导干部违规违纪之范畴。这样的话,两人一时还走不了法律程序;因为老胡搞不当的男女关系和私生子这件事,是属于违规不违法的,说句不好听的,叫道德败坏。这样只能先按组织程序来行事。这是老胡违规违纪的办理途径和程序。如果经过组织调查,老胡不仅违规还涉及违法,那么接下来就会移交司法,进行法律查处。
如果被举报的内容涉及违法,第一,举报人可以直接向公检法部门检举投诉,司法部门视情况可以立案,该案进入司法程序,最终处理由法院判定。第二,如果举报人举报内容涉嫌诬告诽谤,那么被举人,也就是老胡直接可以反告举报人涉法犯罪。两个人便是依靠法律,走上了打官司的程序;至于谁是谁非,只有法院见了。
说实话,段副总编和胡主编之间的事,我们吃瓜群众根本就没有断定其虚中有实还是实中有虚的资本,我们只能通过大V们的片言只语知道了这个事而已。
至于故事内容虽然充满了桃花和“浪漫”,但被告方为什么没有直接走法律通道?我认为:
一,通过胡总公布的称段副总为妹妹的对话,可以看出,胡总还是非常爱护并宽容地以老大哥身份去原谅段副总的举报的,就是一副大人不记小人过的心态。
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对于政府辖制的公务员群体,只要不是贪污亮眼,其它的桃花类只要当事双方(女方)不出头,那当事的男方尽可心放在肚子里了!
三,由于胡总的爱国热情和勇气,凭着人民日报辖下主编的身份都能单挑老川和老彭,其名望日益高涨,相比之下,有关部门可能也没拿这当回事罢,毕竟牵扯到桃色新闻的某些女方一直不吭气。
这就叫:凡人不开口,神仙也难下手啊!
所以啊,根本就用不着走法律通道。
这就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终一团和气重归于好,团结一心同老美斗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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