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辩护律师辩护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辩护律师辩护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认罪认罚书的签订可以不要律师参与吗?
被告人签订认罪认罚书,是自己的一种认罪伏法的态度,在看守所被关押期间,或者是在被讯问的时候,律师是不能在场参与的。但是如果准备签订认罪书,最好将情况告知辩护律师,求得律师的帮助,最好让辩护律师到场。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律师不能到场的,时候一定及时告知律师。
不可以。即使辩护律师不参加,检察院也应当通知值班律师参加。刑诉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必须有律师参加,即使其委托的辩护律师不参加,检察院也应当通知值班律师参加。否则检察院无法证明其是在知道认罪认罚结果的情况下签订具结书的。
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认罪认罚书的签订可以不要值班律师律师在参与。坚决认罚认罚具结书,必须有律师在场。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律师,司法机关应该为犯罪嫌疑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或者有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如果嫌疑犯告诉律师自己杀人的过程,律师该怎么辩护?
律师不得成为委托人案件中的证人
您这个问题涉及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如何履行保密义务的问题!
一、首先回答您的问题:在犯罪嫌疑人告诉律师自己的杀人动机及凶器所藏地后,律师是不能也没有义务告诉侦查机关这些线索和材料的。
恰恰相反,律师应该为当事人保守这些秘密,这个是律师应该遵循的法定保密义务。
二、律师的保密义务是有着法律规定的。
根据2018年最新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前半段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三、但是,律师的保密义务也不是没有任何条件的。在特殊情况下,律师的保密义务失效。
根根《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后半段的规定: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四、《刑事诉讼法》第48条完整的意思就是:
律师只有在涉及犯罪嫌疑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且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才应当有义务将这些线索和信息告诉司法机关。
其他任何信息,律师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五、当事人的利益是最大的利益,律师不能为了侦查机关破案而违背了法定的保密义务。
如果律师没有履行自己的保密义务,而成为了侦查机关的帮手,那么律师这个职业就没有设立的必要了。
六、律师绝对不能成为自己委托人的证人,去证明自己委托人犯罪事实成立,这是一个再明显不过的道理。
要是律师随意违背保密义务,请问谁还愿意聘请律师?
不会,律师的职责就是为委托人争取权益,所以不会有包庇一说。律师如果举报当事人,反而是不对的,轻则违反职业道德,重则违法。律师可以装作不知道,但是不能教当事人如何做假证据,不能指使当事人提供虚假口供。有例外,那就是,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或者可能造成现在活着的人死亡的,必须举报!
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掌握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的证据及相关信息,依法应该为其保密。不得向司法机关报告或揭发。这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保密义务决定的,也是与律师的辩护职责相适应的。
虽然有这样的保密义务,但是不是绝对的,如果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律师必须向司法机关报告,而不再对该部分事实承担保密义务。也就是说,保密是原则,不保密是例外。
在指控犯罪过程中,证明犯罪成立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被告人无需自己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辩护律师针对检察院为指控犯罪在法庭中出示的证据进行分析论证,依法提出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意见,如果检察院举证达不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律师就会坚决进行无罪辩护。律师辩护依据的是查证属实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法院也必须坚持证据裁判,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并重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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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辩护律师辩护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辩护律师辩护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